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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費怎麼算?
二、平日加班費怎麼算?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《勞基法第30條》: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,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。 而《勞基法第32條》提到: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,可以把時間延長, 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。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,但是如果遇到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。 另外,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,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,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,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。 而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如果要換算成工資,就是所謂的加班費(加班費英文:Overtime或Overtime Pay都行)。 接下來就帶大家來看,不同時間點的加班費要如何計算。試用期有加班費嗎?
(2) 試用期加班也有加班費嗎? 試用期 的勞工擁有與正式勞工相同的權利 ,雇主不能僅因員工處於試用期而對其差別待遇。 即使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同意試用期間不支付加班費,這樣的條款也是違反《勞基法》而是無效的。 勞動契約中的任何條款都不應違反法定的勞工權利,雇主需確保即便在試用期間,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保護。大陸加班費率高嗎?
從表四內容比較分析又可得知,整體而言,我國規定的加班制度與費率較複雜,且較無彈性可言,但因費率低,工資成本也比大陸較低,台商回台投資在這方面較有吸引力,然我國複雜的計算方式,連人資人員都怯步;大陸的加班費率較高,工資成本也高,使得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費用的計算基數,也會水漲船高3,這是台商埋怨之處,但計算方式單純,容易理解與管控運用,也較能彈性處理,有利於台商經營管理操作。 對當前在大陸投資的台商而言,大陸勞動成本,除了社保費用與住房公積金外,尚有加班工資成本,台商除了要認真思考建立合理實用的加班考勤管理制度,管制隨意加班外,更要隨時檢討加班的實際狀況與上班效率。